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(2020年修订)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,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,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现分别将2025年、2024年危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开如下: